第十四條嚴肅查處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行為。嚴格落實事故直報制度,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管理和領導責任的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從嚴追究責任。對初步認定的瞞報事故,一律由上級安委會掛牌督辦,必要時提級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