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著力加強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針對安全生產執法隊伍“人少質弱”的實際,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風險等級企業數量,配齊建強市縣兩級監管執法隊伍,確保有足夠力量承擔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任務,不得層層轉移下放執法責任。加強執法隊伍專業化建設,配強領導班子、充實專業干部、培養執法骨干力量,加強專業執法裝備配備,健全經費保障機制,盡快提高執法專業能力和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