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而且要追究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特別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對非法煤礦、違法盜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縣、鄉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